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河南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收费办法

来源:原创|发布时间:2019-07-19 16:50:03|浏览次数:浏览:924

河南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收费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维护高速公路路产路权,保障高速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境内的收费经营性高速公路。

   第三条 省辖市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高速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涵、隧道、构造物、标志牌、绿化带、监控设施、收费设施、通信设施、照明设施、养护施工材料以及高速公路用地等,依法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非法侵占和破坏。

第五条 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是指单位或个人因损坏和占用高速公路路产而承担的,用于修复被损坏和占用的高速公路、恢复高速公路路产原有功能的费用。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向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1、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讯设施、水利工程、跨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架设(埋设)管线、电缆或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和高速公路用地、利用高速公路设施或对高速公路路产造成损坏的;

2、交通事故等原因对高速公路路产造成损坏的;

3、经批准确需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铁轮车、履带车等机具,限高、限载、限宽、限长标准的超限运输车辆,为保证通行而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和修复损坏部分所发生的费用。

4、因泄露、排放、抛洒油污、沙石、玻璃、铁屑、酸类物质等对公路造成污染和损坏的;

5、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造成公路损坏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河南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收费标准》所列为单项赔(补)偿最高标准。发生两项以上损坏的应分别计算加总。具体估价鉴定,按照《河南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估价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在收取损坏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赔(补)偿费前,须到市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票据。

第八条 收取的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费,用于修复被破坏的高速公路路产及附属设施,以及支付赔偿评估费用、奖励举报人员等费用。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及时修复被损坏路产,确保高速公路的完好、畅通。

第九条 需要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轴载质量和外型尺寸超过规定标准的车辆,均应事先按规定到省交通主管部门的路政管理机构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交纳为保证通行而采取的保护措施和损坏公路补偿费。违反规定占用、破坏公路及附属设施,以及铁轮车等禁行车辆行驶高速公路的,由路政管理机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十条 恶意破坏公路路产,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以及拒不接受超限运输检查,恶意闯岗的,由路政管理人员按《河南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收费标准》规定标准加倍收取补偿费。

第十一条 路政管理人员在执行本办法中如有乱收乱罚、敲诈勒索、徇私舞弊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和《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收费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Powered By 洛阳市交通事业发展中心洛界高速公路管理处 © 2014-2024
联系方式:ljgsgl@163.com 举报电话:037963208178